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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行使特征

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

根据船舶优先权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其行使具有以下关键特点:标的物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作为对物权,仅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如船舶及其附属设备。各国对此范围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普遍包括当事船舶及其相关物品。权利人只能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行使权利,非当事船舶则不可作为行使对象。

法定性、秘密性。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产生、适用范围、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变更及其消灭,均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任意变更、设定或消灭这些规定。秘密性。船舶优先权自动产生,不必经过登记,不需占有船舶,除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外,第三人无从获悉该权利的存在。

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该特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船舶优先权追及性的效力很强,但是这也并不是说船舶优先权永久存在,不会消灭。

法律分析: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

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的法律性质有哪些(船舶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呢)  第1张

请问车、船、飞机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都属于不动产……尽管它们可以移动但我国对汽车、飞机、轮船这些价值较大的动产视同不动产来管理,即都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是社会管理的需要。

车、船、飞机虽然外形较大,但能够移动而不损害经济用途,故属于动产。但是比一般动产更为特殊的动产。

属于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法律分析:属于特殊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运输工具的所有权转移时,参照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C 个人财产体现为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动产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

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什么总吨以下

1、总吨,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以商业和民用为目的,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不适用,20吨以下的小船不适用,只适用于大船。海上保险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

2、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是: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船舶的法律性质表现在:(1)船舶的拟人性。

3、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2)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船舶是否具有准法人属性呢?该怎样对其进行评析?

船舶准法人化是指船舶具备法人的实质要件,法律上将其拟作法人处理的法律规定.该说并非是通说,尽管船舶的准法人化能否实现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船舶主体”文所提出的船舶准法人属性的研究结论确实有其独到之处,也存在深入研究的价值。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在确定船舶所有人时,应当依照船舶登记证书的记载进行确定。未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般不应认定为船舶所有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船舶登记制度下,船舶登记有两种,即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是船舶所有权的凭证,该证书一般由船舶所有人持有,船上并不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