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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1、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4、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船舶抵押权有关的3个国际公约

IMO的最著名的三大公约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和《78/95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95)》。这三大国际公约一个是管船舶安全的,另一个是管环境保护的,还有一个是管船员质量的,很有代表性。

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本公约代替并废除1960年6月17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其次,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生效的关键。在一些法律体系中,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海商法》规定,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强调了登记的法律效力。此外,转让限制也是船舶抵押权的一个特性。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也是如此。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笔者找到并能接受的关于这一普遍立法现象的解释主要是船舶拟人化理论。

船舶技术性能需要符合的国际公约主要是《SOLAS》、《LOAD LINE》以及《TONNAGE MEASUREMENT》这3个公约。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结果,源于1967年《统一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0修正)

1、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2、法律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是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本规则共七章五十七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船舶的各种公约法规及规定(船舶规则规范参考)  第1张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公约全文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6年版)旨在确保海上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国政府共同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则。公约核心内容包括: 一般义务与定义:船舶在主管机关批准后,需通知国际海事组织(海协组织),各国政府需知情并遵守相关规定。 技术要求:修理和改装需符合现有标准,重大改动需符合新船建造要求。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以英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 (ILLC)知名,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世界各地的海域中安全航行。这一国际性公约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着重于规范船舶的载重能力和干舷设定。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1966;LL1966)是社会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的统一原则和规则。该公约又译作《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起正式生效。

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画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

此处所谈的超载仅仅是指“国际载重线公约”意义上的超载,即仅考虑船舶相对应的季节及海域的最大允许载重线吃水,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超载,暂不考虑外在航道水域的水深限制。如果装货港或卸货港的航道水深限制更严格于载重线水尺时,则当然是用更严格的水尺来计算宣载量和最终的开航水尺。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发生海损时仍能保持一定的航海性能,并使船舶具有尽可能大的装载能力,IMO为国际航行船舶制定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包括后续的1988年议定书及相关修订案。上述公约规定必须在船舶两舷勘绘载重线标志,以限制船舶满载时的最大吃水。下面由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下载重线的有关知识。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6个附则

1、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内容: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的仲裁。

2、MARPOL73公约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3、在我国,虽然也对船舶排放的有害气体进行过调查测试,可大多数是单船测试,对于象青岛、上海、大连等船舶众多和航线密集的港湾,船舶排放的气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尤其应引起重视〔9〕。

4、MARPOL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它的含义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5、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积极研究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措施,于1997年通过了《73/78MARPOL公约1997年议定书》,并决定新增MARPOL73/78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附则VI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6、造纸工业废水 造纸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工业生产中的制浆和抄纸两个生产过程。制浆是把植物原料中的纤维分离出来,制成浆料,再经漂白,抄纸是把浆料稀释、成型、压榨、烘干,制成纸张。这两项工艺都排出大量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