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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7集要点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第1286号]——如何结合临床诊断证明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准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连恩青患有属于轻度精神障碍的疑病症,而非持久妄想性障碍。连恩青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因患属于轻度精神障碍的疑病症而受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17条规定:“以强暴或对身体、生命之立即危险,胁迫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交行为者,处两年以上自由刑。”泰国刑法第27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配偶以外之妇女”;奥地利刑法第201条规定强奸行为是“婚外之性交”;美国伊利诺州刑法典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不是妻子的妇女”。

【蒋树昌骗贷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63号)一是银监会可以负责审批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船舶碰撞的中国船舶碰撞概念的争议焦点

1、中国法学界的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对船舶碰撞概念以及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着不同的观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中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即上述中国船舶碰撞构成要件的第二点“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上。

2、传统概念和新概念共存难免会出现争议,就中国的《海商法》而言,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是彻底解决中国现行海商立法中采用传统碰撞概念及间接碰撞类推适用碰撞法所带来的立法逻辑混乱及船舶碰撞概念自身应科学精确的问题。

3、船舶碰撞作为法律规范,如果要扩大适用,只能是概念外延的扩大;扩大了内涵,则改变了船舶碰撞概念的本质属性。

4、船舶碰撞是指两艘船只在航行中相互冲撞,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面对这类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处理: 事故现场勘察:首先要做的是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尽可能还原事发经过,提取物证和人证。详细记录碰撞的位置、时间、原因等信息,这对后续的事故调查和责任划分至关重要。

船舶碰撞的类型和构成要件(船舶碰撞的主要种类)  第1张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冲突规范

1、第一百九十五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其他冲突规范条文 (一)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目录概览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覆盖了丰富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内容,旨在全面考察考生的法律素养。

3、国际法的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 10 归入一定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下列不属于国际法的识别的是()。

4、第8课: 深入研究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理解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约束。国际私法部分则从以下课程展开:第1课: 概述国际私法,介绍其核心概念和作用。第2课: 介绍国际私法的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角色。第3课: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探讨,了解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

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1、《里斯本规则》第1条对船舶碰撞作了两个定义:定义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定义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2、但就目前而言,在国际范围内,船舶碰撞新概念并未取代传统概念,一方面,《里斯本规则》尚是草案,其未生效仅表明发展的趋势,当然不具有决定意义,另一方面,该规则只是规定碰撞损害赔偿原则及其计算方法,不适用碰撞责任的认定,碰撞责任如何划分仍要由各国国内法或依《船舶碰撞公约》等国际公约解决。

3、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中国《海商法》第8章也是如此,但它们对船舶碰撞的定义却不尽相同,有所谓传统概念与新概念之分。

4、从世界海商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看,船舶碰撞新概念的提出,更深入地揭示了船舶碰撞的内涵和本质属性,更符合现代海事的发展需要,故解决争议的途径就是将船舶碰撞新概念定为法定概念。综上所述,船舶碰撞概念的界定如何,直接关系到各国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关于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您好!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法律主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是指在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具体那个国家法律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如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没有协议的,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的法。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且涉外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船舶碰撞归责原则

过失的确定原则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是把碰撞的全过程分为几个不同航行阶段,即会遇、构成碰撞危险、形成紧迫局面、出现紧迫危险、碰撞。在每一阶段中均以合格船员的良好船艺和国际或地方的航行避碰规则为尺度,来分析、判定是否构成碰撞过失。

[1]目前,国际上有关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对碰撞具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双方具有过错,则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关于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